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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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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是前未來看去,有surpluse不夠還,仍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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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小結:
    本院以聲請人前開收入701,606元(計算式:薪資收入691,0
    18元+補助10,588元=701,606元),作為計算聲請人償債能
    力之依據,扣除上揭個人必要生活費用406,049元、醫藥費
    4,600元後,餘額為290,957元,每月平均餘額為12,123元(
    計算式290,957/24=12,123)。又因聲請人日後更生時,次子
    已無扶養必要,母親部分尚有資力,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事
    實,已如前述,聲請人此部分支出之主張不作為更生方案清
    償能力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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