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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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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保證金的義務是對己義務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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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20 11:45: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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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原告於當日上午8 時33分11秒已自行掛單,惟於當日
        上午8 時47分49秒帳戶風險指標值降為-8.94%時尚未成
        交,且原告亦未即時補繳保證金,違反受託契約第8 條
        約定原告維持保證金之義務,被告因此依上開受託契約
        約定執行代沖銷(平倉)作業,自無任何違法、違約,
        原告上開主張,均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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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19 18:46: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5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綜上,上訴人貿然提供系爭帳戶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款項,其所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被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73萬元之損害結果發生,固有過失。惟任一有正常識別能力之人,均應有維護照顧自己利益之對己義務,被上訴人卻有所疏懈而執意匯出款項,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就該部分損害結果之發生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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