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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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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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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6 21:53: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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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6 22:00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35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辯稱兩造就系
    爭授權契約並未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伊於103年6月18日,
    依MP公司指示匯款各750萬元予被上訴人,雙方當時所成立
    之關係應屬預約關係云云,均難採信。又關於契約之定性即
    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且
    係法官之職責。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系爭授權契約
    業已成立並生效等情,已如前述,自不受被上訴人所主張系
    爭授權契約尚未成立,兩造當時僅屬事實上之契約關係之法
    律意見拘束,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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