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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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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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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5 14:56: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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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且,因東亞公司依
    系爭契約第5 條第2 項及系爭委任契約第2 條第4 項第2 款
    約定,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則東
    亞公司與緯華公司、丁章鈞間之信託契約(下稱系爭信託契
    約)性質應屬他益信託,惟東亞公司擅與緯華公司、丁章鈞
    終止系爭信託契約,並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緯華公司、
    丁章鈞,顯違反信託法第3 條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2 條第
    4 項第2 款約定,原告得依信託法第23條規定,請求東亞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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