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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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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式車險不保事項: 事故後自行離去不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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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8 20:59: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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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經查,系爭車損險條款第1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汽車在本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
    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第3條第7款約定:「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
    之責:…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
    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行為」,此有系爭車損險條款在卷
    可按(卷第257頁),是本件駕駛人徐嘉煒於系爭車輛碰撞事
    故發生後並未報警,而將系爭車輛留置現場,即逕行離去之
    行為,顯然已經符合「事故後逃逸」之情形,應可確定,被
    告依照系爭車損險條款第3條第7款之約定,主張不負賠償,
    應非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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