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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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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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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5 12:3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51 號民事判決

經查,本件與系爭前案確定判決雖均為兩造間之訴訟,惟被
    告於系爭前案乃基於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等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向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及溢領之租金,與本件原告
    係以民法184 條第1 項前段、第432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
    被告請求賠償其未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致原告所受之損害,
    兩者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顯非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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