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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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界限(地政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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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865 號民事判決



查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為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代理申請土地
測量事項、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代理申請與土
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
項、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及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又地政士受託辦理前開各項業
務,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託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地政士法第16條、第2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唐惠里為地政士,黃茂連、唐世美及保利公
司交付系爭支票予唐惠里代為存入安信公司之履保專戶,系爭支
票之處理非屬一般地政事務辦理範圍,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
,唐惠里收受系爭支票以存入履保專戶之事務似非與地政業務有
關事項,而非屬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之業務範圍,其未將系爭支
票存入履保專戶,是否違反地政士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而屬違反
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洵非無疑,自待推研。原審未遑詳求,徒
以安信公司之網頁記載其特約地政士可代為保管契據及代收價款
,遽謂唐惠里未將系爭支票存入履保專戶係違反地政士法第 1條
、第 2條、第26條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而為不利唐惠里之判斷
,未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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