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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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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第141及142條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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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更生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餘額84,000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時,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債務人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
    責。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依消債
    條例第142 條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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