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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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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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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5:14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則提列有伙食費6,000 元、交通
      費2,000 元、電話費1,500 元、個人用品及雜支2,000 元
      、居住費用1,000 元、母親扶養費4,000 元、2 名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24,000元。查上開所列項目中,有關聲請人個
      人必要生活支出為12,500元(計算式:6,000 元+2,000
      +1,500 元+2,000 元+1,000 元),衡諸衛生福利部所
      公布108 年度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4,5
      78元之1.2倍為17,494 元,是應認聲請人該部分主張為合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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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8-25 17:49: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8:0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
    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
    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
    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債條例之意旨,更係將債務
    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
    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
    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
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主張為斷,而應參酌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關於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4 款
    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之,
方屬允洽。次按,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
    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
    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
    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
    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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