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32|回復: 1

有權轉貸及無權增貸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19-8-8 06:47: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8 07:4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705 號民事判決

d:
又鄭錦鳳為原告授權委託之代理人,其持有原告於被告    銀行留存印鑑,且於系爭不動產鑑價時、辦理簽約
對保時均    在場,並代原告向花旗銀行領取清償證明及辦理抵押權之塗    銷登記,足見原告確全權委託鄭錦鳳辦理本件貸款相關事務    ,則鄭錦鳳以原告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均對原告本人發生效    力,堪認兩造間債權及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屬有效成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19-8-8 07:04: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件貸款相關文件均係由原告本人親自簽名及用印云云,然
    核僅系爭借款契約及提供擔保物之切結書上有原告之簽名及
    蓋章(見本院卷第61、63頁),其餘切結書、動用申請書、
    設定抵押契約書等,均僅有蓋章而無簽名(見本院卷第65、
    67、69、71、73、137 至140 、203 至213 頁),則如原告
    本人確均出面辦理本件貸款事宜,就前揭文件之簽署即不應
    有上述差異情形,因認證人陳紹琦前開所述,要難信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04:08 , Processed in 0.06480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