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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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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板簡1362號判決: 頼慶和,你贏了,法官,我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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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7-29 14:56: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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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依上開受託      契約第1條約定及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      2750號函說明三之意旨,盤中高風險帳戶之通知,實為原      告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前之義務,且該通知義務不得於契約      中以其他方式加以免除。本件原告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      開盤後,認被告之期貨選擇權交易帳戶風險數值低於25%      ,而屬高風險帳戶,即應對被告為高風險通知,使被告有      機會追補保證金以維持其權益,尚不得於未進行通知前即      強制代為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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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7-29 14:56:49 | 只看該作者
原告主張其曾以手機簡訊對被告為高風險通知乙節,為被
      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其已履行通知義務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惟依原告提出之三竹公司簡訊發送紀錄所示,三竹
      公司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8 時50分代原告發送至被告使
      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高風險通知簡訊並未成功發送
      ,發送失敗原因為「逾時無送達」,此有三竹公司簡訊發
      送狀態明細及該公司說明簡訊發送失敗原因之電子郵件在
      卷可憑,而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於107 年2 月6 日當天
      並未接收到任何簡訊通知,此亦有被告提出之台灣大哥大
      受話通話明細單附卷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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