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41|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64&133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7-20 11:21: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ja.lawbank.com.tw/pdf/%E6%B6%88%E8%B2%BB%E8%80%85%E5%82%B5%E5%8B%99%E6%B8%85%E7%90%86%E6%A2%9D%E4%BE%8B-%E5%8A%89%E6%98%B1%E5%90%9F.pdf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9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9-11-24 16:32:35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消債抗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經查,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乃「再抗告人於
    原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再抗告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每月仍有餘額4122元,而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為0 元,低於再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即29
    萬3928元,普通債權人均未同意再抗告人免責」,並已於理
    由中,清楚說明何以再抗告人用以清償債務之薪資,仍應列
    入可處分所得內,有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 至4 頁
    ),核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規定之不免責要件相符,原裁定維持原
    法院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再抗告人不予免責之
    判斷,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難認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情形。再抗告理由所陳「可處分所得」之見解,未見有何現
    存判例解釋可據,且與其所稱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
    題研審小組之意見(102 年第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會議次別
    第24號參照,見本院卷第15頁)相悖,再抗告人以一己之見
    ,任意指摘原裁定就聲請清算前2 年之「可處分所得」認事
    用法有誤,要無可採。是再抗告人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9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7-20 12:12:06 | 只看該作者
根據司法院之統計數據,消債條例施行迄
100年12月止,法院平均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比例
為38.12%、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比例68.32%、裁
定免責比例9.31%20,因數據略低,未能符合社
會之期待,故消債條例於100年底修正28條,增
定5條,業經總統於101年1月4日公布,自同年1
月6日生效。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7-20 12:06:48 | 只看該作者
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不得查封,強制執行法第561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承上可知,債務人之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應不列入清算財團。查本件債務人係計程車駕駛,系爭車輛為其職業上必需之器具,自應不列入清算財團。是本件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自應扣除系爭車輛之價值,故僅為系爭房屋之價值119萬,而本件更生方案受償之金額為119萬9,700已逾119萬元,應無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4 03:07 , Processed in 0.02324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