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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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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更生後應注意什麼,法官諭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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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
    聲請更生既經准許,併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
    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
    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
    更生方案時,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
    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
    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
    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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