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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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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 交易人你怎麼不果斷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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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13 12:30: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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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107年2月6日被告帳戶風險指標「8:50:44(-176.
    75%,首度低於25%);8:51:35(25.06%);8:52:50(
    -9.99%),迄原告8:59:42開始代被告沖銷全部未結清部
    位時,風險指數均未再高於25%」等情,已如前述,有洗價
    紀錄表(詳原證10)在卷可憑,應可認為真正。原告於當日
    8:59:42開始代被告沖銷全部未結清部位前。原告業務員
    張軒齊於8:50左右被告以手機與其連絡時,曾詢及被告是
    否要立平倉,倘要立即平倉,請被告打專線告知,被告表示
    沒關係,其會再登入看看一節,業據證人張軒齊到庭證述明
    確(詳本院卷第411頁)。而被告確於當日上午8:49:35至
    8:55:33以掛限單價方式自行平倉,共計成交325口。參酌
    被告於9:06:31連繫到張軒齊時,乃陳稱「你怎麼突然把
    我全部砍倉了」(詳原證17)等語。可認本件被告係肇於自
    身風險評估錯誤,因而未於原告8:59:42開始代被告沖銷
    全部未結清部位前為一部或全部立即以市價平倉之決斷,始
    造成交易損害之擴大。而原告於8:59:42至9:01:56執行
    被告所有部位代為沖銷作業一事,承前述,除與內部控制制
    度CA-21320、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
    號函無違外,亦合於系爭契約染第12條第2項約定,自難認
    有背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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