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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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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通知,無法下單,電話也塞,事後發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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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07年2月6日8:46被告自行發現自身帳戶疑似權益數已低於
    部分所需維持保證金而恐面臨追繳狀態時,被告乃於8:47
    即刻進行平倉作業以維持自己保證金額度。當時原告並未對
    被告發出高風險通知,而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情。嗣於8:50
    被告方收到高風險通知簡訊,然通知當下被告帳戶之風險指
    標已遠低於25%而為-172.9%。同日8:55開始原告公司電腦
    交易系統無故當機,被告於系統中遭自動登出無法再行登入
    ,被告即時改以電話方式進行下單,惟原告公司下單專線竟
    不斷忙線,直至同日9:01被告再度成功登入系統時,發現
    原告遲至8:59方將被告名下所有權益數以不合理掛單價格
    進行代為沖銷作業全數平倉。經被告委請律師函要求原告提
    出107年2月6日被告帳戶平倉交易紀錄、原告公司電腦操作
    設定記錄、電講大話交易通訊記錄、交易室影象記錄及維持
    保證金計算方式,原告均未置理,僅泛稱違約金額達5,478
    萬1,573元,難認有據。退步言之,縱原告因系爭契約確受
    有相關損害,該損害亦因原告未依法即時為高風險通知、未
    依法即時為代沖銷作業、電腦系統錯誤、人為不當沖銷平倉
    、未以合理價格沖銷等原告自身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行
    為所導致,原告應自行負責此部分損害,不得向被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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