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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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客觀化及違法推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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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7 20:42 編輯

系爭土地之占有爭議於點交之前即已存在,原告得標前曾
      多次與承辦之被告楊權橧討論土地之規劃與使用問題,被
      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刻意隱瞞存有土地爭執,使原告投入人
      力與物力後,因訴外人丁達成主張使用權,並表示與被告
      退輔會彰化農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0年間所配
      耕農場,經向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反映後,未能解決,導
      致原告所有工作停擺,所造成之損失係因被告退輔會彰化
      農場之故意行為導致原告權益受損,其造成損害與被告退
      輔會彰化農場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故而要求賠償。若被告
      退輔會彰化農場認為無過失,則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採「過失客觀化」及「
      違法推定過失」法則,以界定過失責任之有無
,其中事件
      揆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自應先由國家機關證
      明其有依法行政之行為,而無不作為之違法,始得謂為無
      過失,並與該條但書所揭依誠實信用及公平正義原則定其
      舉證責任之本旨無悖(99年台上字第836號判決參照)賠
      償金額680,522元計算方式:原告支付之履約保證金87,50
      0元(參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3條),權利金175,000元(參
      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2條),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懲罰法性
      違約金420,000元(參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9條),合計682
      ,500元。亦即,上開委託經營土地之交付屬自始客觀不能
      ,類推適用民法354條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對於原告解
      除契約後,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受領原告所支付之履約保
      證金87,500元與權利金175,000元合計262,500元為無法律
      上原因,自應返還原告,而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懲罰法性
      違約金420,000元,內含原告之整地費用、勞力費用、交
      通費用、借貸利息補償及民法373條物之收益,故不另為
      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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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0:57:18 | 顯示全部樓層
(99年台上字第83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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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1:42:50 | 顯示全部樓層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8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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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1:44:25 | 顯示全部樓層
g3 99台上836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但書所稱之「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乃肇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之
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為因應傳統型及
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公害訴訟、交通事故,商品製造人責任
及醫療糾紛等相類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所定之原則,難免產
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
。是以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
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
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
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
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
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
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再依誠信原則,定
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又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固採過失責任主
義,且得依「過失客觀化」及「違法推定過失」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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