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41|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過失客觀化及違法推定過失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0:41: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7 20:42 編輯

系爭土地之占有爭議於點交之前即已存在,原告得標前曾
      多次與承辦之被告楊權橧討論土地之規劃與使用問題,被
      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刻意隱瞞存有土地爭執,使原告投入人
      力與物力後,因訴外人丁達成主張使用權,並表示與被告
      退輔會彰化農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0年間所配
      耕農場,經向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反映後,未能解決,導
      致原告所有工作停擺,所造成之損失係因被告退輔會彰化
      農場之故意行為導致原告權益受損,其造成損害與被告退
      輔會彰化農場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故而要求賠償。若被告
      退輔會彰化農場認為無過失,則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採「過失客觀化」及「
      違法推定過失」法則,以界定過失責任之有無
,其中事件
      揆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自應先由國家機關證
      明其有依法行政之行為,而無不作為之違法,始得謂為無
      過失,並與該條但書所揭依誠實信用及公平正義原則定其
      舉證責任之本旨無悖(99年台上字第836號判決參照)賠
      償金額680,522元計算方式:原告支付之履約保證金87,50
      0元(參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3條),權利金175,000元(參
      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2條),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懲罰法性
      違約金420,000元(參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9條),合計682
      ,500元。亦即,上開委託經營土地之交付屬自始客觀不能
      ,類推適用民法354條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對於原告解
      除契約後,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受領原告所支付之履約保
      證金87,500元與權利金175,000元合計262,500元為無法律
      上原因,自應返還原告,而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懲罰法性
      違約金420,000元,內含原告之整地費用、勞力費用、交
      通費用、借貸利息補償及民法373條物之收益,故不另為
      請求。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1:44:25 | 只看該作者
g3 99台上836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但書所稱之「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乃肇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之
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為因應傳統型及
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公害訴訟、交通事故,商品製造人責任
及醫療糾紛等相類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所定之原則,難免產
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
。是以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
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
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
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
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
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
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再依誠信原則,定
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又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固採過失責任主
義,且得依「過失客觀化」及「違法推定過失」法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1:42:50 | 只看該作者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8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0:57:18 | 只看該作者
(99年台上字第836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2 14:36 , Processed in 0.02590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