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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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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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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20 14:38: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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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和解契約非必當事人雙方當面協商而後成立,茍由調處人    從中接洽,雙方意思已歸一致,各向調處人表示,經其互相    傳達於他方者,其和解契約即為成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    1807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契約之成立,非必當事人雙方於    特定時地當場同時直接互為意思表示為必要,倘雙方意思表    示確相合致,縱一方已先為意思表示或為該契約所生法律效    果之行為,他方於暸解其情後予以承認允受者,仍難僅以他    方之意思表示係事後所為,逕謂雙方無成立契約之合意(最    高法院90年度台上1787號判決意旨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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