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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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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13條的規定: 回復原狀、金錢賠償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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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8 11:54 編輯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    項、第2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太平洋公司與    被告蔡青如應就原告喪失系爭帳篷所有權負連帶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且系爭帳篷因已經再轉讓與不知情之第三人公    司,而由善意第三人公司取得系爭帳篷之所有權,致無法回    復,依據前揭規定,被告太平洋公司與被告蔡青如應以金錢    賠償原告喪失系爭帳篷所有權時所受之損害。而原告原將系    爭帳篷以價金為700萬元、分期付款方式出賣與訴外人全國    美公司,訴外人全國美公司僅支付頭期款350萬元,即未再    依約支付餘款,尚積欠350萬元未為清償,有原告提出之系    爭表演契約、系爭帳篷買賣契約、系爭付款協議等件可稽,    則原告主張被告太平洋公司與被告蔡青如應賠償原告之金錢    數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帳篷尚未回收之350萬元計算,自屬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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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28 11:54:09 | 顯示全部樓層
惟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該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該回復原狀之費用,既以必要者為限,如損
害賠償之方法係以新品更換舊品,使物之整體價值增加,被害人
因而受有利益時,本諸禁止得利之原則,自應從其得請求賠償金
額中扣除。原審既認系爭建物於89年間即已完成驗收交付,上訴
人就系爭瑕疵應對被上訴人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而系
爭鑑定報告所列修復費用,似包含材料費用在內(同鑑定報告第
123頁),倘系爭建物於交付逾20 年後,其外牆全部以新磁磚更
換舊磁磚,足使其整體價值增加,被上訴人因此受有利益,則是
否不應自其得請求賠償金額中扣除該折舊之差額?而此是否影響
間接工程費用金額之計算?尚非無斟酌之餘地。原審未察,徒以
系爭建物於買賣契約成立時即有系爭瑕疵而構成不完全給付,上
訴人即應回復至自始無瑕疵之狀態,是其應付之修繕費用無須扣
除折舊云云,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不免速斷。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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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7 09:14: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7 09: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883 號民事判決

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原狀顯有困難,係指回復原狀需時過長或需費過鉅,難得預期之結果。所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係指價值利益,即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而在財產上所受損害,應依交易價值加以認定。查系爭土地遭上訴人砍伐之林木面積達8,926平方公尺,且林木總重量達363.54公噸(見系爭刑案偵字卷26頁收購者郭淦軒之陳述、67至74頁之現場相片),遭砍伐後即難以復原狀,而上訴人既以98萬6,160元之價格售出被上訴人林木,合於市場交易價值,依上說明,上訴人自應以此金額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害。至上訴人抗辯應扣除所支付砍伐工人及機具等相關費用云云,惟該等費用之支出乃關乎其獲利淨值之計算,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之認定無涉,所辯自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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