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1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197之時效與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22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5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4 21:41: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4 22:14 編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按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者不同,又此所    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亦即該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    人時起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84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    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142    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5 13:21 , Processed in 0.02756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