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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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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供給契約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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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6 22:33: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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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    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    ,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又已開始履行之    繼續性供給契約,無須因嗣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使其    溯及的消滅已履行之契約關係,否則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    故繼續性供給契約已進入履行階段者,對於已履行部分,依    本院51年台上字第2829號判例之法理,即不得以解除之意思    表示使之消滅(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件兩造間系爭總經理委任契約,屬繼續性契    約,且既經被告於101 年7 月間向原告公司申請退休,並經    原告於101 年7 月13日核准,如前所述,從而,原告公司除    前開所述無契約解除權外,亦不得對已履行完結之系爭總經    理委任契約行使解除權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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