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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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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之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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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5 19:08: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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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5 19:2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

足證系爭房屋土地係應    繼分之前付。依照附證七之協議書可知,被告母親明示系爭    房屋為遺產之先行分配,且屬未來遺產分配之先行扣除,而    不得再分配房屋。系爭房地屬於民法第1173條被告母親遺產應繼分之前付,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因繼承或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剩餘財產計算標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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