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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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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前的轉讓股票未必是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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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5 18:18: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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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62號


原告主張愛桃子公司係被告贈與原告云云,惟此為被告所否    認,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函調愛桃子公司登記案卷,可    知愛桃子公司登記事項僅記載由被告轉讓給原告,未見有贈    與之登記,故原告主張並不可採。又上開股份原告係於 104    年 5 月 1 日取得,嗣於 104 年 7 月 16 日始分別移轉訴    外人,此有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暨檢附愛桃    子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稽。故原告於基準日 104 年 6 月    25 日時仍持有上開股份,仍應列入原告婚後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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