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6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漏水即是減少通常效用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10 17:08: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0 17:26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51號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    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 條定有明文。是關於    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於危險移轉時所存在之瑕疵,始有適    用,即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所負瑕疵擔保責任,以其物依    民法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有瑕疵存在為要    件,若瑕疵係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應無適用物之瑕疵擔保    規定之餘地。再按房屋經長久使用,固會折舊,惟買受人買    受房屋,自然預期出賣人所交付之房屋不致有漏水之瑕疵存    在,發生漏水情形,不問其原因如何,自係減少房屋之通常    效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19 20:55 , Processed in 0.06191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