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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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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因本案敗訴而遭撤銷對對造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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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8 20:14: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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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21:03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18號

又被告公司故意以無效之約定限制原告之就業自由    ,並據以聲請系爭假處分,顯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原告;再者,被告公司所擬具之系爭協議書,依民    法第247 條之1 規定應屬無效,足見被告公司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使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公司    有自行於106 年12月15日具狀向鈞院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準用第533 條及第531 條第    1 項之規定,系爭假處分裁定既因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而撤銷,則被告公司自應賠償原告因系爭假處分所受    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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