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31|回復: 0

居間及默示的意思表示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18-11-7 19:04: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7 19: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為民法第565條所明    定,依此規定,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    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    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    會為已足,至媒介居間,則係受契約當事人雙方委託,斡旋    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與報告居間僅向一方當事人報告訂約之    機會者有所不同。又居間契約成立之方式於法無特別規定,    屬諾成契約,應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所謂默示    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    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 號判例意旨    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16:58 , Processed in 0.03256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