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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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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是債權請求,不影響名目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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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2 21:5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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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2 22: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678號


再蔡宜修依系爭同意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固得向楊美玲      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惟僅屬債權契約關係,其      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楊美玲既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其將系爭土地處分移轉登記予何萬福,自屬有權處分,      殊不因買受人何萬福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蔡宜修主張何      萬福受讓系爭土地時非善意第三人,楊美玲所為仍屬無權      處分、不當得利云云,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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