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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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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五方契約架構(丁方為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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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0-30 12:2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告主張其與宇馥公司簽訂系爭建案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合    約書」前,宇馥公司早已無出售並交付系爭房地之權利,被    告隱匿其等已無處分系爭房地之權利,並要求買賣價金不存    入履約保證專戶云云,固提出系爭信託契約、房屋買賣合約    書、土地買賣合約書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51頁    、第53頁至第157 頁、第161 頁至第189 頁)為憑,然依系    爭信託契約第7 條第9 項載明:「信託期間甲(即林明科、    周婀娜)、乙方(即宇馥公司)承購戶之繳款於銷售契約約    定存入丙方(即合庫銀行信託部)開立於戊方(合庫銀行)    之本專案信託財產專戶、收款專戶,並交由丙、戊方管理專    款運用,以支付本專案各自負擔之相關費用,上述款項由甲    、乙方開立發票或收據交由繳款之承購戶收執。」、第7 條    第10項載明:「於本專案工程興建完工時應辦理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及信託登記予丁方(即合眾公司),受託人將依    分屋協議書(內含受益權約定書表)之約定受益權比率,將    房屋與土地塗銷信託登記分別返還予甲、乙方或依甲、乙方    之書面指示(含分屋協議書)移轉予甲、乙方或其指定之第    三人」(見本院卷第39頁);及原告與宇馥公司簽立之房屋    買賣合約書第6 條之1 、土地買賣合約書第18條履約保證機    制均載明:「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    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    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    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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