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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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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在G0和G1都聲請不通過,G2再接再勵,贏回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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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0 06:21: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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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8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523 條規定    ,請求准予在112 萬元之範圍內,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    如認釋明不足,願供擔保以補不足等語。經原法院司法事務    官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521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假扣押聲    請,抗告人聲明異議後,再經原法院以107 年度事聲字第68    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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