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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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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和適用法律實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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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0:27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      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      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民法第246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適用法律,係法官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      法律見解之拘束。因此,辯論主義之範圍僅為判決基礎之      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而不及於法律之適用。又關於契約      之定性即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適用      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      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      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      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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