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0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訴342條不適用於模具的提出

[複製鏈接]

522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5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13 06:20: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07:22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      造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      ,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      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3      43條、第3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其規定乃賦予舉證      當事人據以蒐集他造所持文書為證據之機會,得要求持有      文書之他造開示與訴訟有關連之書證資料,以貫徹當事人      間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其公平接近證據之證明權,並維持      當事人在訴訟上公平公正競爭,俾促進訴訟及發現真實。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1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95號      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是以,上揭民事訴訟法第342條、343      條及第345等規定,係針對「書證」之規定,而本件所涉      ,及兩造間關於原告交付之模具,與被告之「新模具」,      核其性質非屬書證,從而,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難謂被      告有未遵從提出文書命令之情。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5 17:17 , Processed in 0.01984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