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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105台抗106: 假扣押原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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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10 14:40: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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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0 14:45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47號


所稱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    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    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    ,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    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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