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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遺屬四人每人可得1.5m慰撫金&慰撫金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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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3 20:3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原告    詹煥為詹范阿花之配偶,原告詹益民、詹美珍、詹益福則為    詹范阿花之子女,詹范阿花因被告本件過失行為而死亡,使    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    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原告詹煥為高中畢業,現已退休,原告    詹益民大專畢業,目前從事金融業,月收入約5 萬元,原告    詹益福為高職畢業,目前待夜中,原告詹美珍現已出嫁定居    於美國,及被告之過失情節及原告遭喪妻、喪母之痛,暨兩    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調件明細表(因屬個    人隱私,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每人1,500,000 元,尚屬適當,自    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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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23 20:30: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3 20:3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消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且為被害人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喪費(下稱醫療等費)之人,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該醫療等費;對被害人享有法定扶養權利之第三人,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該扶養費;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慰撫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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