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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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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及其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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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6 17:09 編輯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
        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
        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
        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
        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仍應賦予無名
        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判決以旨參照)。準此,將自己所有不動產登記以他方
        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僅係單純
        提供其名義而為登記者,即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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