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35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調解不成立能否更生,法官看的重點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2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26 21:10: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6 21: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調      解,經本院以106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1 號聲請調解事      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      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      更生程序,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      (見北司消債調卷第70、80頁)。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      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2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6-19 08:32:06 | 只看該作者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謝美惠
非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美惠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19 17:06 , Processed in 0.06117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