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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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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更生程序時,就會review每月支出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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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0:50: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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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      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      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      務。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之膳食費達11,000元,且未提出      任何證明,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度所為臺北市平均      每戶家庭收支調查,就臺北市每戶家庭(平均每戶人數為      3.00,平均每戶成年人數2.56)食品及非酒精飲料之消費      支出,每年約為149,185元,可知縱每戶僅以成年人數計      算,臺北市成年人就食品及非酒精飲料之消費支出,每人      每月約為4,856元(計算式:149,185÷2.56÷12=4,856      ),足認聲請人所陳報每月膳食費過高,應予酌減,本院      審酌聲請人現從事之工作認聲請人每月所需之膳食費用應      以7,500元計算為妥適,其餘膳食費用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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