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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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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附隨性(不因移轉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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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24 21:04: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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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24 21:0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    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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