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離婚時證人要確認「雙方」都有離婚真意

[複製鏈接]

522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7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0-23 16:41: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23 16:43 編輯

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則兩造縱有離婚之真意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但如其 離婚書面因未符前揭法定方式,仍難認為有效。查本件兩造離婚證人陳蕾琦、陳宣任,僅因先前知悉兩造曾討論離      婚事由,而於本次兩造決意離婚時,受被告或原告單方請託即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完全未向另一方實質求證、確認其確有離婚之意,自難認其有確實見聞本件兩造協議離婚,是證人陳蕾琦、陳宣任既未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之真意,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本件兩造協議離婚實與應有2 人以上證人之要件不符,因此兩造前開協議離婚不生效力 ,兩造縱然曾持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戶籍登記,因未符上開要件,仍無從發生離婚效力,則兩造間婚姻關係既仍存在,但因戶政機關誤為辦理離婚登記,致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否有所不明,原告據此訴請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169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6 02:55 , Processed in 0.06326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