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6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注意保險法的請求權時效2年規定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8-20 18:28: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 年不    行使而消滅,保險法第6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請求    權得行使時,係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查系爭    保險契約第1 條甲項所約定之承保範圍,係被告對原告因其    員工意圖獲取不當利得,單獨或與他人串謀,以不忠實或詐    欺行為等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負責理賠。而系爭保險保單    條款第4章第6條亦約定:「被保險人應於知悉損失發生後立    即通知本公司(即被告),並於卅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損失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損失清單及憑證    。依據本保險單所得為之賠償請求,自知悉損失發生之日起    屆滿2年而未訴諸仲裁或提起訴訟者,視為拋棄。」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8頁)。由此觀之,所謂得為請求之日,應指    原告發現被保證員工有不誠實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之時而言。
TPE 105保險84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8-20 18:30:36 | 只看該作者
被告則以:依系爭契約特別不保事項附加條款第1 條(下稱系
  爭條款)約定:「茲經雙方約定,經投保銀行業綜合保險後,
  附加本特別除外條款,雙方同意除基本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
  下列情形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
  未確實遵照業務管理手冊、作業程序或控制要點等相關規定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四被保險人之員工為客戶保管存摺
  或印鑑者」,應屬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但書所定,用以界定系
  爭保險承保範圍之除外條款,為該條款所排除者即非屬系爭保
  險契約之承保範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3 12:29 , Processed in 0.05032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