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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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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分配(R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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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17 22:55:0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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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9 09:37 編輯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足參。再按主張法律    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    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    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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