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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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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報酬(何時要返還,何時不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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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9-3 21:39:48 | 顯示全部樓層
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為民法第565條所明
    定。依此規定,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
    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
    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
    會為已足,至媒介居間,則係受契約當事人雙方委託,斡旋
    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與報告居間僅向一方當事人報告訂約之
    機會者有所不同。

tpe 106簡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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