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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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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為單方意思表示,不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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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11-25 12:49:55 | 顯示全部樓層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為消滅債務
    之單獨行為,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只須與民法第334 條
    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
    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換言之,為抵銷時既不須相
    對人之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之必要(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
    第291 號判例要旨、47年台上字第355 號判例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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