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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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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與遺贈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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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1:16: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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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按死因贈與乃
    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屬贈與
    之一種,故性質上為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
    。至所謂遺贈乃遺囑人生前依遺囑對於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
    亡時,無償給與財產上利益之死因行為,因依一方之意思表
    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迥然不
    同(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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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1:24:12 | 只看該作者
惟若認系爭協議書係在指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其行為即應以
    遺囑方式為之,若遺囑無效,其所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自不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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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1:24:42 | 只看該作者
g1 ty 104簡上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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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8-26 12:21:00 | 只看該作者
次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
      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
      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
      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
      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81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死因贈與,我
      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
      般贈與相同,且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
      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
      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
      ,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
      給付。故基於同一法理,其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01條
      規定受贈人於死因贈與契約生效 (即贈與人死亡) 前死亡
      ,其贈與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
      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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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8-26 12:29:19 | 只看該作者
遺囑不生公證遺囑之效力,但遺囑為真正,其內容之死因贈與也成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60號
原告兼被告 陳昭瑋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兼原告 劉芷涵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劉蕙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簽署之遺囑意旨為真正。
確認劉蕙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為之公證遺囑無效。
確認原告甲○○非劉蕙娟之遺囑執行人。
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劉蕙娟遺產之二分之一移轉予原告甲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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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19 20:02: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19 20:08 編輯

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
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
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
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
迥然不同。
本案在香港發生,a人以will的方式將遺產贈與給h人,雖有贈與之合致,但因為作成的方式用will作成,所以難謂為死因贈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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