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32
281#
 樓主| 發表於 2025-7-26 21:54:40 | 只看該作者
按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應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50號判決參照)。另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簽發本票,則上訴人自當就雙方確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為舉證。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32
282#
 樓主| 發表於 2025-11-25 20:46: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1-25 21:13 編輯

按法院於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關舉證責任規定分配舉證責任時,應符合公平正義及訴訟上誠信原則。於分配舉證責任予原告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依該條但書規定,降低原告之證明責任。又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就其權利主張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抵禦對造權利主張之障礙事實,本應為符合具一貫性之主要事實或間接事實之主張,並就有利於己而對造有爭執之事實,依該條本文規定負證明之責任。惟如原告就其主張事實之發生過程未曾參與,欠缺認識而無可歸責,難以具體主張或證明;而被告曾參與該事實過程,就該事實之發生具有認識並接近證據,依個案情形,得認為要求原告就其非參與之事實過程負主張及舉證責任,已屬過苛時,基於當事人所負促進訴訟義務、真實完全義務及訴訟上誠信原則,法院非不得依同法第268條及第277條但書規定,命本不負主張及舉證責任之被告,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事案解明)並配合必要之證據提出,甚至對原告之舉證責任行證明度降低之舉證責任減輕。
114/696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6-1-31 07:23 , Processed in 0.02079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