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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占有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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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2 20:06: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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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2 20:1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民法第962條定有明文。又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有繼續占有其物而為使用收益之權利。故其占有被侵奪時,承租人自得對於無權占有之他人,行使其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此就民法第423條、第941條及第962條等規定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76號判決先例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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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12 20:07:53 | 只看該作者
又上訴人既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就系爭土地具有事實上管領力,被上訴人自終止契約後未經上訴人同意,持續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23⑴所示土地面積740.03平方公尺、23⑵所示土地面積2819.66平方公尺、26⑴所示土地面積16188.30平方公尺部分土地,即屬侵奪並妨害上訴人之占有,故上訴人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圖編號23⑴所示土地面積740.03平方公尺、23⑵所示土地面積2819.66平方公尺、26⑴所示土地面積16188.30平方公尺部分土地上之檳榔樹拔除,並將土地返還予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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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12 20:08:24 | 只看該作者
至於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71,28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總額,參原審卷第435至436業),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由於上訴人至提起上訴後始為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終止前被上訴人係本於使用借貸契約關係占有管理使用如附圖編號23⑴、⑵、26⑴所示部分土地,並非無權占有,已如前述,被上訴人自無受有不當利益之處,上訴人上開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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