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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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則及舉證不足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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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17 22:33: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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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7 22:3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04 號民事判決

再考量
      證人林秉豐為被告之配偶,復證稱其與被告共同決定借款
      、親自交付款項予原告,與被告利害關係一致,本難僅以
      其單方證述而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且依系爭抵押權登記
      內容所載,擔保之債權高達500萬元,數額非低,尤以被
      告辯稱其中300萬元係委由他人即張信仁轉交,被告竟未
      要求原告於收受借款時出具領據為憑,亦有違一般人之生
      活經驗。綜上各情併衡以論理、經驗法則,被告所提事證
      難使本院就其交付借款之事實達到確信之程度,舉證不足
      之不利益自應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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