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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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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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原告:

系爭協議書經兩造於103 年8 月29日簽署,並經公證人公證
    確認系爭協議書之簽署係兩造係基於自由意思所為,倘反訴
    被告對於系爭協議書有任何疑問,均可詢問在場之公證人,
    顯見反訴被告於簽立系爭協議書時,應已明暸系爭協議書之
    內容,並同意履行系爭協議書之條款,始簽立系爭協議書,
    系爭協議書第1 條內容所示乙方對系爭不動產無任何權利,
    足以作為本件確認事實之依據甚明。是兩造既於訴訟提起前
    即已同意有關系爭不動產之糾紛以系爭協議書為準,亦即兩
    造就確定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義務關係已達成合意,應屬以合
    意就特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確定其證據方法之證據契約
    性質,故兩造既受系爭協議書之拘束,則反訴被告就系爭不
    動產之權利,不得再有所爭執,應無庸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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