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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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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有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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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2 14:40: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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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12 14: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古源俊與古源毓曾於102年11月25日簽立借據,約定由古源
    俊向古源毓借款720萬元,並由古源俊提供系爭應有部分設
    定系爭抵押權予古源毓,供作擔保。古源毓依約先後共匯款
    760萬元(事後多借40萬元)匯至古源俊本人之農會帳戶。
    古源俊於收受760萬元後,先後將其中730萬元以匯款或現金
    交付其女古○○使用,其餘30萬元則保留自用,足證古源毓
    、古源俊、古○○間確有借款關係存在,即系爭債權及系爭
    抵押權均屬真實無誤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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