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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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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康和期貨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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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12-27 13:22: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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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12-27 13:25:30 | 只看該作者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393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107年2月6日有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達應執行代為沖銷標準,受處分人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客戶○○○等4名交易人於107年2月6日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受處分人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核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五)代為沖銷作業:1….遇下列情形,公司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1)帳戶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本公司訂定為25%)。…2.代為沖銷原則:(1)…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之標準,公司應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盤中商品之全部部位…」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07年9月10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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