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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年04月12日 04:10 工商時報 涂憶君/台北報導
26股災選擇權交易人昨(11)日對期交所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制度提出疑慮,並質疑當日期交所是否有違期交法第16條,對此,期交所回應,交易人對SPAN使用應有充分認知,且當日如以加收保證金方式維持市場秩序,恐導致波動加劇。
期交所表示,依期貨公會訂定「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使用SPAN交易人,需具備一定資格,包括需具備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具交易經驗及未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等,並須簽署「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約定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強制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 SPAN是一種可讓交易人整戶未平倉部位風險較為精確呈現的計收方式,目的不是在減少保證金收取,是更精確衡量交易人部位風險。此制度推動至交易人端近十年,交易人透過簽署約定書方式使用SPAN、並享有較佳資金運用效能,應對SPAN的使用方式有充分認知。
由於SPAN以較精確方式收取保證金,遇市場出現大幅波動,SPAN對價格波動敏感度相對較高,交易人可能需補繳較多保證金,故須隨時留意持有部位的風險及資金控管,增強風險承受能力。 期交所也表示,期交法第16條規定期交所於執行期貨交易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者,可對該期貨交易採取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時限等措施。 但2月6日選擇權事件發生是受到國際股市變動影響,眾多交易人對行情與市況不同預期,委託簿供需不平衡,導致部分序列價格突然大幅波動,於盤中出現急漲,如於盤中臨時規定加收保證金,期貨業者及交易人恐應變不及,交易人應補繳保證金的人數及金額也將大幅增加,恐加劇當日供需不平衡狀況,故尚無法採行盤中臨時調整保證金等措施。 再者,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北國簡字第3號判決已明白揭示,期交所的相關規章函令,是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受託契約的一部分,期貨交易人應當遵守,不容事後卸責。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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