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6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期交所超愛引這條判決(105/3)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8 18:01: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018年04月12日 04:10 工商時報 涂憶君/台北報導




26股災選擇權交易人昨(11)日對期交所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制度提出疑慮,並質疑當日期交所是否有違期交法第16條,對此,期交所回應,交易人對SPAN使用應有充分認知,且當日如以加收保證金方式維持市場秩序,恐導致波動加劇。

期交所表示,依期貨公會訂定「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使用SPAN交易人,需具備一定資格,包括需具備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具交易經驗及未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等,並須簽署「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約定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強制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
SPAN是一種可讓交易人整戶未平倉部位風險較為精確呈現的計收方式,目的不是在減少保證金收取,是更精確衡量交易人部位風險。此制度推動至交易人端近十年,交易人透過簽署約定書方式使用SPAN、並享有較佳資金運用效能,應對SPAN的使用方式有充分認知。




由於SPAN以較精確方式收取保證金,遇市場出現大幅波動,SPAN對價格波動敏感度相對較高,交易人可能需補繳較多保證金,故須隨時留意持有部位的風險及資金控管,增強風險承受能力。
期交所也表示,期交法第16條規定期交所於執行期貨交易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者,可對該期貨交易採取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時限等措施。
但2月6日選擇權事件發生是受到國際股市變動影響,眾多交易人對行情與市況不同預期,委託簿供需不平衡,導致部分序列價格突然大幅波動,於盤中出現急漲,如於盤中臨時規定加收保證金,期貨業者及交易人恐應變不及,交易人應補繳保證金的人數及金額也將大幅增加,恐加劇當日供需不平衡狀況,故尚無法採行盤中臨時調整保證金等措施。
再者,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北國簡字第3號判決已明白揭示,期交所的相關規章函令,是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受託契約的一部分,期貨交易人應當遵守,不容事後卸責。
(工商時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41 , Processed in 0.01743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